會議時間:95年1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
會議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20會議室
案由:有關高級中學各科目教科用書編輯冊數及選修科目審定之種類,提請 討論。
決議:鑒於各科目課程綱要常未明確規範應編輯總冊數,致使不同版本間之形制及各冊份量互異,造成教科用書審定及選用上之混淆難辨,及為使選修科目能配合學校教學之實際需求及彰顯學校課程發展之特色,決議如下:
高級中學各科目以編輯學期本〈一學期一冊〉為原則,但一學期僅一學分之科目,則應編輯學年本〈二學分本〉,原則如下:
分冊時應配合上、下學期使用並以分為二冊印製為限。
前後冊之頁碼應連續且各頁碼對應之內容應與審定內容一致。
前後冊〈封面與書脊〉圖書名稱均應與審定執照所載內容一致,惟得註記序號。
前後冊均得印製版權頁與完整目次,惟審定執照僅得置於後冊封底內〈外〉或版權頁。
同一教科用書得同時以合冊及分冊二種型態出版,惟採分冊型態出版時,其前後均不得單獨定價、販售或發行。
有關選修科目審定範圍:
凡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納入「指定科目考試」之選修科目,原則均納入審定範圍;至未納入必修科目且未納入大學指定科目考試之選修科目,由於生命教育課程綱要具體而完整原則不納入審定;惟生涯規畫及資訊科技概論科,則納入送審範圍;另國防通識選修課程原則上不納入審定範圍,惟該課程需配合全民國防教育實施,仍請加會軍訓處意見,以茲周延。
選修科目由學校遴選或教師自行研發之教材,屬於全學年使用者,依照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實施通則之規定,須經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確認通過。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各學科中心宜積極發揮角色功能,未來可將選修科目之教案設計及研發列入年度工作計畫。
因應未來僅部分選修科目列入審定範圍,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配合調整所訂高級中等學校教科書選用應行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針對凡納入選定之選修科目,如有審定通過之教科書宜優先選用。